廣東省紀委監(jiān)委5月18日對外通報,自上一年1月至本年4月底,廣東全省紀檢督查機關采納多項辦法,共處置涉黑涉惡糜爛和“保護傘”問題頭緒8518件,立案查處2442人,其間廳級干部5人、處級干部94人;給予黨紀政務處置1302人,移送檢察機關檢查起訴453人。
黑惡勢力“保護傘”,主要是指國家公職人員利用手中權力,參與涉黑涉惡違法犯罪,或包庇、縱容黑惡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為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提供便利條件,幫助黑惡勢力逃避懲處等行為。
黑惡勢力在“保護傘”包庇縱容下行為猖狂。那么國家公職人員一旦參與包庇行為,就有可能觸犯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那么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怎么處罰呢?
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如何處罰?
根據(jù)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罪認定:
本罪系行為犯,行為人實施完畢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的,原則上構成本罪且為既遂。但是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包庇、縱容行為情節(jié)較輕、危害不大的,且能自首或立功的,或者幫助黑社會性質組織一般成員逃匿后即行幫助抓獲歸案的,認真悔改的等等,可不以犯罪論處。
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司法解釋:
1、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四款規(guī)定的“包庇”,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使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成員逃避查禁,而通風報信,隱匿、毀滅、偽造證據(jù),阻止他人作證、檢舉揭發(fā),指使他人作偽證,幫助逃匿,或者阻撓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查禁等行為。
2、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四款規(guī)定的“縱容”,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放縱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四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1)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跨境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
(2)包庇、縱容境外黑社會組織在境內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
(3)多次實施包庇、縱容行為的;
(4)致使某一區(qū)域或者行業(yè)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遭受黑社會性質組織特別嚴重破壞的;
(5)致使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逃匿,或者致使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查禁工作嚴重受阻的;
(6)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
4、對黑社會性質組織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分子聚斂的財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應當依法追繳、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