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慶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利用微信群組織網(wǎng)絡賭博的案件,8名被告人共抽頭漁利達24萬余元,被判處犯賭博罪,分別獲刑4個月至七個月。
被告人通過建立微信群的方式邀請大量人員進群,再組織群成員通過棋牌軟件以玩紙牌游戲的形式進行賭博,以微信、支付寶等方式進行賭資的支付,被告等人從中抽取一定的漁利。重慶市酉陽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等八人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并抽頭漁利,其行為已構成賭博罪。
賭博罪如何認定?
1、本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
賭博罪與非罪的主要區(qū)別在于,主觀上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客觀上是否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yè)的行為。對于雖然多次參加賭博,但輸贏不大,不是以賭博為生活或主要經(jīng)濟來源的,或者行為人雖然提供賭場、賭具,本人未從中漁利的,都不能認定賭博罪。
2、賭博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欺騙的手段非法取得公私財物的行為。賭博犯罪中往往也伴有欺騙活動,但這種欺騙與詐騙罪中的欺騙是不同的。賭博罪中的欺騙即制造虛假事實,是要引誘他人參加賭博,而賭博活動本身則是憑偶然之事實決定輸贏,其目的仍在于通過賭博達到營利的目的,而不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賭博罪量刑標準: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guī)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y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