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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核酸檢測機構出具虛假報告的刑事責任分析

來源:衡寧律師事務所 日期:2022-05-23 15:11 瀏覽:?? 欄目:動態(tài)

關于核酸檢測機構出具虛假報告的

刑事責任分析


北京衡寧律師事務所   常錚  楊有有


引言


近日,北京樸石醫(yī)學核酸檢測機構因出具“假陰性”的核酸檢測報告,不僅被衛(wèi)生部門吊銷了《醫(yī)療機構執(zhí)業(yè)許可證》,也被公安機關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為由進行了刑事立案。那么,核酸檢測機構出具虛假的核酸檢測報告,可能會承擔什么樣的刑事責任呢?

一、核酸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核酸檢測報告是否涉嫌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根據(jù)《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guī)定,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是指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guī)定,引起甲類傳染病以及依法確定采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刑法規(guī)定的引起甲類傳染病以及依法確定采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五類行為。雖然根據(jù)《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新冠肺炎不屬于甲類傳染病,但國家衛(wèi)健委早在2020年1號公告中,就依法決定對新冠肺炎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因此,新冠肺炎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guī)定的“依法確定采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鑒于此,如果有引起新冠肺炎傳播危險的刑法所規(guī)定的五類行為之一的,就符合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犯罪客觀方面要件。


那么,我們就需要探討“檢測機構的行為是否屬于《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所規(guī)定的五類特定行為呢?”準確地說,是否屬于第(五)項規(guī)定的“行為人拒絕執(zhí)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行為。


根據(jù)相關報道,北京樸石核酸檢測機構存在原始檢測數(shù)據(jù)明顯少于樣本檢測數(shù)量(也就是可能存在較大批量沒檢測就直接出具結果)的情況,在核酸檢測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列為新冠疫情預防、控制措施的情況下,核酸檢測機構明知違反相關檢測規(guī)定的情況下仍對外出具虛假核酸檢測報告,對于檢測機構來說,應當預見這種行為可能引發(fā)新冠肺炎的傳播或者有嚴重傳播危險的結果,其行為可能涉嫌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二、核酸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核酸檢測報告是否涉嫌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的規(guī)定: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1.已經(jīng)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如果核酸檢測機構明知是上述兩類人員,還有意漏檢并幫助其出具虛假核酸證明,使其順利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就可能涉嫌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犯。

三、核酸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核酸檢測報告是否涉嫌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根據(jù)《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是指承擔資產(chǎn)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huán)境影響評價、環(huán)境監(jiān)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是否構成這一罪,需要注意兩點:


一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在犯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要求行為人對提供的證明文件與被審核、檢驗對象的實際情況不一致有明知。但是,從現(xiàn)有報道看,檢測機構是存在大量沒有檢測就出結果的情況,其對檢測對象的真實情況是否明知并不確定,無從判斷不一致的問題。


二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犯罪主體是特定主體,必須是中介機構的從業(yè)人員。但核酸檢測機構是否屬于該罪所要求的中介組織有待商榷。有觀點認為,核酸檢測實驗室作為第三方獨立的醫(yī)學檢驗實驗室,在法律上是獨立的經(jīng)濟實體,在管理體制上獨立于醫(yī)療機構,在工作機能上是立場公正地提供第三方醫(yī)學檢驗。根據(jù)刑法上同類解釋的規(guī)則,核酸檢測機構可以納入該罪所規(guī)定的中介組織中。也有觀點從法益保護的角度出發(fā),認為出具虛假的核酸檢測報告主要在于影響國家防疫秩序等社會管理秩序,而非該罪所要求的市場秩序,從而反對以該罪懲治核酸檢測機構出具虛假報告的行為。


所以,對于該罪名的適用還有待研究。

四、核酸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核酸檢測報告是否涉嫌構成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


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與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致的。如果能夠從理論上把核酸檢測機構納入中介組織的范疇,檢測機構嚴重不負責任,出現(xiàn)大量漏檢的行為,并造成嚴重傳染的結果,勢必會國家、公眾造成經(jīng)濟損失,這種情況下還是有可能適用該罪名。

 

最后需要說明的是,核酸檢測作為醫(yī)學檢驗的一種,其必然會存在著誤差或者瑕疵的情況,不可能做到百分之百準確的理想結果。故而,本文所討論的是核酸檢測機構及其人員在具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況下的刑事責任的承擔問題。所以,這里也需要對核酸檢測機構及其人員的責任作出區(qū)分。在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這三個罪名中,如果是單位行為,則可能構成單位犯罪,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如果僅僅是檢測機構人員的個人行為,則按照自然人犯罪進行處理。但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主體沒有單位,僅是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作者簡介


關于核酸檢測機構出具虛假報告的刑事責任分析(圖1)


常錚

北京衡寧律師事務所創(chuàng)始合伙人、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

常錚律師長期專業(yè)從事刑事辯護與代理工作。2006年參與創(chuàng)建全國首家專業(yè)刑事律師事務所,并歷任主任、合伙人。2019年發(fā)起創(chuàng)辦北京衡寧律師事務所。常錚律師專注刑事法律業(yè)務10余年,成功辦理了大量疑難、復雜、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以職務犯罪、涉黑犯罪、經(jīng)濟犯罪辯護為專長,長期為國內(nèi)多家大型企業(yè)集團提供及時、穩(wěn)妥、周密的刑事法律風控服務,以勤勉的敬業(yè)精神、精湛的專業(yè)服務和良好的綜合效果獲得了各方信任與好評。 

關于核酸檢測機構出具虛假報告的刑事責任分析(圖2)


楊有有

西北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方向法律碩士、西北政法大學刑事辯護高級研究院刑事辯護方向碩士。

楊有有律師長期從事刑事辯護與代理工作。自參加律師工作以來,先后就職于刑事特色綜合型律所和刑事特色專業(yè)型律所,參與辦理了多件重大、疑難、復雜及具有影響力的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jīng)驗。

關于核酸檢測機構出具虛假報告的刑事責任分析(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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