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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況下可以變更解除強制措施呢?

來源:衡寧律師事務(wù)所 日期:2019-04-04 09:19 瀏覽:?? 標簽:
問:被刑事拘留后,被告人接下來面臨的將是被逮捕。那么,如果被告人被逮捕后,什么情況下可以變更解除強制措施呢?
 
答:
根據(jù)《高法解釋》第133條,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變更強制措施: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yǎng)人。
 
《高法解釋》第134條,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不負刑事責任或者免除刑事處罰,被告人在押的,應(yīng)當在宣判后立即釋放。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yīng)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予以釋放:
 
1、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fā)生法律效力的;
2、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
3、案件不能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審結(jié)的。
 
對于上一級檢察院決定逮捕的,下級檢察院在發(fā)現(xiàn)不應(yīng)當逮捕時,應(yīng)當自行決定立即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并向上一級檢察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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