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律師的職責是為委托人進行辯護,但如果在案件過程中,當事人或者家屬對律師的工作不滿意,應該怎么辦呢?
答:
如果是在案件進行的過程中,當事人及其近親屬對律師工作不滿意,可與律師或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協(xié)商解除委托。在庭審的過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的,如果屬于委托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被告人另行委托;再次拒絕的,可以準許,但是罪中只能自行辯護。
屬于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絕辯護人辯護的,如果有正當理由,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人民法院不予準許;人民法院準許后,被告人可以另行委托辯護人,也可以由法院指定;重新開庭再次拒絕的,無論有無理由,都不準許。
犯罪嫌疑人屬于盲聾啞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的行文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和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通知法律援助機構另行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辯護,要求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指派律師的,合議庭應當準許,被告人拒絕辯護人辯護后,沒有辯護人的,應當宣布休庭;仍有辯護人的,庭審可以繼續(xù)進行。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絕辯護人辯護后,沒有辯護人的,根據(jù)案件情況,可以對該被告人另案處理,對其他被告人的庭審繼續(xù)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