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0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兩審終審制,是指一個案件至多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即告終結的制度,對于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不得按照上訴審程序提出抗訴。
所以刑事案件的上訴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審法院的判決或者裁定,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定程序提請上級法院重新審理和裁判該案的一種訴訟權利或活動。
上訴權的主體:
有權提起上訴的主體有兩類:一審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和被告,以及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二是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值得注意的是: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的上訴權是不獨立的,只能在得到被告人的同意和授權后,才可以代被告人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和被告,只有權就一審裁判中的附帶民事部分提出上訴,無權涉及刑事裁判部分。
上訴的期限及其管轄法院:
我國刑事訴訟法所奉行的原則是,對上訴不加任何限制,無須任何理由,采取任何方式都可以上訴,并且,當事人在上訴期限內要求撤回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對當事人的上訴方式也無限制,可以任意用書狀或者口頭形式提起上訴,而且既可以通過原審法院提出上訴,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審法院提出上訴。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上訴的流程: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jù)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第二審人民法院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范圍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