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程序是對第一審普通程序的簡化,設(shè)置簡易程序符合當今世界各國刑事訴訟立法的趨勢,對于及時懲罰犯罪,提高辦案效率,都有重要意義。當然,適用簡易程序,首先還是要保證刑事案件的審判質(zhì)量,不能為了簡便、省事而將不應(yīng)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也按簡易程序?qū)徖怼?/div>
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必須符合的規(guī)定: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
2、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
3、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無異議。
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適用簡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4、其他不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淼摹?/div>
刑事案件簡易程序:
1、審判組織的簡化:即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淼陌讣?,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2、審判前準備工作的簡化:即給被告送達起訴書及副本的時間不受10天的限制,告知被告人、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證人等開庭時間,也不受3天的限制;
3、適用刑事簡易程序?qū)徖砉V案件,人民檢察可以不派員出庭;
4、證人、鑒定人出庭的簡化。證人、鑒定人可以不出庭,至于辯護人是否出庭可由辯護人自行決定,不出庭的也可以將辯護詞在開庭前交給法院;
5、法庭調(diào)查的簡;
6、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淼陌讣?,人民法院?yīng)當在受理后20日以內(nèi)審結(ji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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