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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三種情形(法律后果和定罪標準)

來源:衡寧律師事務所 日期:2024-11-08 09:36 瀏覽:?? 標簽: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這種行為嚴重侵犯了公共財產(chǎn)的所有權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挪用公款罪主要分為三種情形,每一種情形都有其特定的法律后果和定罪標準。以下是對這三種情形的詳細闡述。

挪用公款罪三種情形(法律后果和定罪標準)(圖1)


一、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國家法律法規(guī)明令禁止的違法犯罪活動,比如賭博、走私、販毒、嫖娼等。這種情形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 “數(shù)額較大” 和挪用時間的限制。


例如,某公職人員挪用單位公款用于參與地下賭博活動,即便挪用的金額相對較小且挪用時間很短,也可構成挪用公款罪。


二、挪用公款數(shù)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


挪用數(shù)額較大的公款作為挪用人或者他人進行營利活動的資本。這里所說的營利活動是指國家法律、法規(guī)允許的牟利活動,如存入銀行收取利息、用于集資、開辦公司、購買股票、國債等。此情形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


例如,某國家工作人員挪用單位 5 萬元公款用于自己投資入股一家企業(yè),就屬于這種情形。


對于 “數(shù)額較大” 的認定,一般以挪用公款一萬元至三萬元為 “數(shù)額較大” 的起點(各地區(qū)可根據(jù)本地實際情況確定具體執(zhí)行的數(shù)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三、挪用公款數(shù)額較大、超過 3 個月未還


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動、營利活動以外的其他合法活動,且數(shù)額較大、超過 3 個月未歸還。


例如,某公職人員因個人家庭突發(fā)狀況,挪用單位公款用于支付家人的醫(yī)療費用,超過 3 個月仍未歸還該筆款項,就符合這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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