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務犯罪案件中,對每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來說,都希望最后法院在量刑時可以從輕、減輕處罰,那么都會爭取能夠立功,那么怎么才算立功呢?職務犯罪案件如何認定立功?
職務犯罪案件如何認定立功?
根據我國《刑法》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犯罪分子有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立功分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只要有立功表現(xiàn),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獎勵再進一層。
立功必須是犯罪分子本人實施的行為。為使犯罪分子得到從輕處理,犯罪分子的親友直接向有關機關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或者協(xié)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應當認定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現(xiàn)。
據以立功的他人罪行材料應當指明具體犯罪事實;據以立功的線索或者協(xié)助行為對于偵破案件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要有實際作用。犯罪分子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時沒有指明具體犯罪事實的;揭發(fā)的犯罪事實與查實的犯罪事實不具有關聯(lián)性的;提供的線索或者協(xié)助行為對于其他案件的偵破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抓捕不具有實際作用的,不能認定為立功表現(xiàn)。
犯罪分子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提供偵破其他案件重要線索的,必須經查證屬實,才能認定為立功。審查是否構成立功,不僅要審查辦案機關的說明材料,還要審查有關事實和證據以及與案件定性處罰相關的法律文書,如立案決定書、逮捕決定書、偵查終結報告、起訴意見書、起訴書或者判決書等。
據以立功的線索、材料來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認定為立功:(1)本人通過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徑獲取的;(2)本人因原擔任的查禁犯罪等職務獲取的;(3)他人違反監(jiān)管規(guī)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4)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提供的。
犯罪分子檢舉、揭發(fā)的他人犯罪,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阻止他人的犯罪活動,或者協(xié)助司法機關抓捕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其中,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是指根據犯罪行為的事實、情節(jié)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案件已經判決的,以實際判處的刑罰為準。但是,根據犯罪行為的事實、情節(jié)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因被判刑人有法定情節(jié)經依法從輕、減輕處罰后判處有期徒刑的,應當認定為重大立功。
對于具有立功情節(jié)的犯罪分子,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立功表現(xiàn)所起作用的大小、所破獲案件的罪行輕重、所抓獲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的法定刑以及立功的時機等具體情節(jié),依法決定是否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以及從輕、減輕處罰的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