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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賣淫罪最低判多久?

來源:衡寧律師事務所 日期:2019-11-27 08:51 瀏覽:?? 標簽:組織賣淫罪
       2014年東莞“掃黃打非”活動引起全國的廣泛關注,讓大家知曉了部分人組織賣淫來非法獲取巨大利益,其在社會上造成嚴重且惡劣的影響。

組織賣淫的最低判多久呢?

       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雇傭、引誘、容留等方式,糾集、控制他人賣淫的行為。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對社會風尚的管理秩序??陀^方面主要表現(xiàn)為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
 
       所謂“組織”,是指行為人以招募、雇傭、引誘、容留等方式,糾集、控制多人(3人以上)從事賣淫活動。一般表現(xiàn)為兩種情況:一是設置賣淫場所或者變相賣淫場所,控制賣淫者從事賣淫活動,如行為人以開酒店、旅館、娛樂場所為名,糾集、控制多人從事賣淫活動。二是沒有固定的賣淫場所,通過控制的賣淫人員,有組織地進行賣淫活動。
 
       這里的“他人”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刑法上的“賣淫”,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與不特定的對方發(fā)生性交或其他淫亂活動的行為。這里的“不特定的對方”多數(shù)情況下是不特定的異性,但并不排除同性。須注意的是本罪中的賣淫者都是自愿出賣自己的色相,若是組織者以強制的手段迫使不明真相者賣淫,則應認定為強迫他人賣淫的行為。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不是本罪主體。但是,旅館業(yè)、飲食服務業(yè)、文化娛樂業(yè)、出租汽車業(yè)等單位的人員或者負責人,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他人賣淫的,應認定為組織賣淫罪。行為人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另外雖然賣淫以營利為目的,組織賣淫者通常也以營利為目的,但刑法并未規(guī)定本罪必須以營利為目的。
 
組織賣淫罪最低判多久?(圖1)
 
       我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規(guī)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組織未成年人賣淫的,從重處罰。犯本罪,并有殺害、傷害、強奸、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這里所說“情節(jié)嚴重”主要是指下列情形:
 
       (1)賣淫人員累計達10人以上的;
 
       (2)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5人以上的;
 
       (3)組織境外人員在境內(nèi)賣淫或者組織境內(nèi)人員出境賣淫的;
 
       (4)非法獲利人民幣100萬元以上的;
 
       (5)造成被組織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6)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綜上可知,犯組織賣淫罪最低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組織賣淫的行為不僅嚴重危害社會風尚,造成不良的社會風氣,而且會損害相關人員的身心健康,是應當嚴厲打擊的違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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