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人在入住賓館時都曾在收到賣淫、嫖娼的傳單、小卡片等等,暗示可以提供賣淫服務。實踐中有的賓館甚至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還為相關行為人通風報信,那么這種行為是否違法呢,如何處罰?
賓館為賣淫、嫖娼分子通風報信如何處罰?
需要明確的是,賓館這種通風報信的行為肯定是違法的,會收到行政處罰,情節(jié)嚴重還構成犯罪。
第一,處行政拘留
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旅館業(yè)、飲食服務業(yè)、文化娛樂業(yè)、出租汽車業(yè)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吸毒、賭博、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情節(jié)嚴重的,構成包庇罪
根據(jù)《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條 旅館業(yè)、飲食服務業(yè)、文化娛樂業(yè)、出租汽車業(yè)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時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根據(jù)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條、第三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旅館業(yè)、飲食服務業(yè)、文化娛樂業(yè)、出租汽車業(yè)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jié)嚴重的,以包庇罪定罪處罰。事前與犯罪分子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一)向組織、強迫賣淫犯罪集團通風報信的;
(二)二年內(nèi)通風報信三次以上的;
(三)一年內(nèi)因通風報信被行政處罰,又實施通風報信行為的;
(四)致使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未能及時歸案的;
(五)造成賣淫嫖娼人員逃跑,致使公安機關查處犯罪行為因取證困難而撤銷刑事案件的;
(六)非法獲利人民幣一萬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總結:
不止是賓館,飲食服務業(yè)、文化娛樂業(yè)、出租汽車業(yè)等單位在公安部門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相關行為人通風報信的,都要收到處罰。輕則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jié)嚴重的,則構成包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