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112條規(guī)定,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自訴案件,是“公訴案件”的對稱。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8條規(guī)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1、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2、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3、當事人所在社區(qū)、單位以及有關(guān)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律師服務范圍:
擔任刑事自訴人的訴訟代理人及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
1、幫助自訴人分析案情,確定被告人和管轄法院,調(diào)查、了解有關(guān)事實,搜集有關(guān)證據(jù),代寫刑事起訴狀,到法院辦理立案手續(xù);
2、自訴人同時要求附帶民事賠償?shù)?,代寫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寫明被告人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具體的賠償請求及計算依據(jù);
3、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代理自訴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4、依法參與法庭審理,代理自訴人行使權(quán)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