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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有哪些特別規(guī)定?

來源:衡寧律師事務所 日期:2021-02-25 09:29 瀏覽:?? 標簽:
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越來越多,但目前我們國家針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總的還是貫徹“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法院在審理的也要考慮未成年人的情況,適用不同的規(guī)定。那么具體有哪些特別規(guī)定呢?
 
法院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有哪些特別規(guī)定?(圖1)
 

一、如何認定是否達到刑事責任年齡?

 
第一,《刑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周歲”,是按照公歷的年、月、日計算,從周歲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第二,對于沒有充分證據(jù)證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經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確實無法查明的,應當推定其沒有達到相應法定刑事責任年齡。
 
相關證據(jù)足以證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經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但是無法準確查明被告人具體出生日期的,應當認定其達到相應法定刑事責任年齡。
 

二、未成年人實施以下行為不認為是犯罪: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fā)生性行為,情節(jié)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2、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隨身攜帶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數(shù)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學習、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具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認為是犯罪。
 
3、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實施盜竊行為未超過三次,盜竊數(shù)額雖已達到“數(shù)額較大”標準,但案發(fā)后能如實供述全部盜竊事實并積極退贓,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1)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 
(2)在共同盜竊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或者被脅迫;
(3)具有其他輕微情節(jié)的。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盜竊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認為是犯罪。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盜竊自己家庭或者近親屬財物,或者盜竊其他親屬財物但其他親屬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處理。
 

三、未成年罪犯是否可以減刑、假釋?

 
答案是可以,對未成年罪犯的減刑、假釋,在掌握標準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適度放寬。
 
未成年罪犯能認罪服法,遵守監(jiān)規(guī),積極參加學習、勞動的,即可視為“確有悔改表現(xiàn)”予以減刑,其減刑的幅度可以適當放寬,間隔的時間可以相應縮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可以假釋。未成年罪犯如果在服刑期間已經成年的,對其減刑、假釋可以適用上述規(guī)定。
 
總結:
 
法院在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重點查明年齡是否達到相應刑事責任年齡。對一些特別情況,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一般不認為是犯罪。未成人罪犯同樣可以適用減刑、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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