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的立案,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fā)現(xiàn)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訴人起訴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決定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立案作為刑事訴訟開始的標志,是每一個刑事案件都必須經過的法定階段,同時,這一訴訟階段具有相對獨立性和特定的訴訟任務,簡而言之就是決定是否開始刑事訴訟程序。
一、刑事訴訟立案的意義
刑事訴訟法把立案規(guī)定為刑事訴訟的開始和必經程序,對于保證刑事訴訟的正確進行以及刑事訴訟法任務的順利完成,有著重要的意義。
1、有利于準確、及時地揭露和懲罰犯罪
對于已經發(fā)生的犯罪行為,公安司法機關正確、及時地作出立案決定,并不失時機地開展偵查或調查活動,就可以及時揭露、證實和懲罰犯罪,有效地同犯罪分子做斗爭。因此,正確地運用和執(zhí)行立案程序,能夠保證一切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及時地受到應有的刑事追究。
2、有利于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正確、及時地立案,是對犯罪行為的受害單位或公民控告犯罪的正義要求的支持,是對他們合法權益的有力保護。同時,正確執(zhí)行立案程序,嚴格把握立案的法定條件,可以保證無辜的公民不受刑事追究,切實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
3、立案是準確評價社會治安形勢和進行正確決策的重要依據
立案是司法統(tǒng)計的重要內容。正確地執(zhí)行立案程序,就能夠及時、準確地掌握各個時期和各個地區(qū)刑事案件的發(fā)案情況,分析研究某地某時犯罪的動向、特點和規(guī)律,總結工作經驗,采取相應的措施,預防和減少犯罪的發(fā)生,更有效地同犯罪行為做斗爭。
二、刑事訴訟立案的特征
1、立案是刑事訴訟的起始程序
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執(zhí)行,是刑事訴訟法所確立的五個普通訴訟程序。公安司法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不能隨意超越、顛倒任何一個訴訟階段。只有前一訴訟階段的任務完成之后,才能進行下一階段的訴訟活動,只有這樣才能真正貫徹程序法制原則。立案程序是整個刑事訴訟活動的開始。
2、立案是刑事訴訟的必經程序
按照程序法制原則,公安司法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不能隨意超越、顛倒任何一個訴訟階段,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公安司法機關準確、及時、有效地處理刑事案件,保證刑事訴訟任務和目的的實現(xiàn)。
但是,由于刑事案件的具體情況不同,不是每一個刑事案件都必須經過五個訴訟階段,但是,任何刑事案件進入刑事訴訟程序都必須經過立案階段。只有經過立案,其他訴訟階段才能依次進行,公安司法機關進行偵查、起訴和審判活動才有法律依據,才能產生法律效力。因此,立案程序是刑事訴訟的必經程序。
3、立案是法定機關的專門活動
刑事案件的立案,是法律賦予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一種職權,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無權立案。而且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必須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管轄范圍行使立案權。
三、刑事訴訟立案流程
1、對立案材料的接受
對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材料的受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都應當接受,但接受不等于已經立案。
2、對立案材料的審查
對立案材料的審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自己發(fā)現(xiàn)的或者接受的立案材料進行核對、調查的活動。其任務是正確認定有無犯罪事實發(fā)生,依法應否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為正確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打下基礎。
3、對立案材料的處理
對立案材料的處理分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兩種。
(1)立案:決定立案后應當及時辦理相關法律手續(xù),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經過對立案材料的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作出立案的決定。
(2)不予立案:決定不立案應當告知報案人不立案的理由,制作《不立案決定書》,報案人如果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可以申請復議。對控告人的復議申請,應當及時審核并作出答復。
4、對立案決定的復議
控告人對公安機關的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7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
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10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對人民檢察院不立案的決定不服時,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書后10日以內申請復議。對不立案的復議,由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辦理,并在收到復議申請的30日以內作出復議決定。
注意:公安司法機關應當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保密,并保障他們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四、刑事訴訟立案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有犯罪事實存在;
2、該犯罪事實依法需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有犯罪事實,但法律規(guī)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能立案。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能立案;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1)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刑法告訴乃論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被告人已經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