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律師:鞏志芳律師
一、案情簡介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柳×于2014年9月17日15時許,在本市地鐵八通線列車上酒后滋事擾亂車站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衛(wèi)分局四惠站派出所民警李×1等人帶入管莊站警務室,后被告人柳×不配合執(zhí)法,并將民警李×1打傷,致其頸部皮膚劃傷5cm以上、體表皮膚挫傷15cm2以上,經鑒定屬輕微傷。后柳×賠償了被害人李×1的各項經濟損失并得到諒解。被告人柳×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內容未提出異議。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被法院酌予采納。
二、判決結果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柳×犯妨害公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柳×能夠當庭自愿認罪、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且得到諒解,一審法院對被告人柳×所犯罪行酌予從輕處罰。柳×因犯妨害公務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
三、案件評析
柳×法制觀念淡薄,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依法應予懲處。法院根據(jù)被告人柳×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以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及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處以刑罰。
附:判決書說明(本案判決書來源于中國裁判文書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