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律師:常錚律師、高文龍律師
一、案情簡介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陳某某、卜某某、黃某某、楊某、彭某某、孫某某犯受賄罪,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于2013年9月3日以京一分檢刑追訴(2013)6號追加起訴書追加指控被告人陳某某、卜某某犯受賄罪的部分事實。
卜某某在法庭審理中對指控其犯受賄罪事實中其收取企業(yè)給的部分款項予以認可,但辯解稱其行為性質(zhì)不是受賄,是陳某某提出要好處費,其個人所得是企業(yè)給予的咨詢費用。
作為卜某某的辯護律師,尊重卜某某的辯解意見。認為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認定卜某某構成受賄犯罪,但卜某某的行為顯然具有一定違法性,如果法庭最終認定卜某某構成犯罪,卜某某所實施行為中具有從輕處罰情節(jié),即卜某某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在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中是從犯;本案沒有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后果;卜某某有退贓行為。
二、判決結果
1、被告人陳某某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2、被告人卜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
3、被告人黃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
4、被告人楊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
5、被告人彭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6、被告人孫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三、案件評析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單獨或分別伙同被告人卜某某、黃某某、楊某、彭某某、孫某某等人利用其職務便利或由其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六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受賄罪,依法均應懲處。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陳某某、卜某某、黃某某、楊某、彭某某、孫某某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惟指控被告人陳某某與卜某某共同受賄數(shù)額有誤,法院予以糾正。被告人卜某某能夠供述大部分犯罪事實,退繳大部分受賄所得款項等情節(jié),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予以判決。
附:判決書說明(節(jié)選)(本案判決書來源于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