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律師:鞏志芳律師
一、案情簡介
2014年5月2日9時許,被告人賈某某、張某伙同鄭某某(另案起訴)等人在本市xx區(qū)xx體育館內(nèi),因懸掛廣告問題,砸毀“馬可波羅”展位內(nèi)的瓷磚,并毆打馬×、劉×1、郭×等人,致馬×面部、頸部皮膚擦傷,經(jīng)鑒定其身體損傷程度為輕微傷;致劉×1右上唇皮膚及唇紅部分穿透創(chuàng)一處,瘢痕長1.2厘米,經(jīng)鑒定其身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致郭×左眼球破裂傷,左眼矯正視力為0.05,屬盲目3級,經(jīng)鑒定其身體所受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
作為被害人郭×的訴訟代理人,鞏志芳律師認為,被告人賈某某糾集多名員工對被害人一方進行打砸,造成郭×重傷,傷害后果非常嚴重,幾名被告人的主觀惡性深、社會危害性大;被害人郭×對引發(fā)案件沒有任何過錯;
被告人賈某某是在現(xiàn)場被民警查獲,且不配合民警工作,無主動投案情節(jié),當庭未能做到如實供述,不應認定為自首;被告人賈某某、張某雖然賠償了被害人郭×的部分經(jīng)濟損失,但與實際損失相距甚遠,在量刑上不能對二人從輕處罰,請法院對二被告人依法處理。代理人的部分代理意見被法院采納。
二、判決結(jié)果
根據(jù)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1、被告人賈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
2、被告人張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
三、案件評析
法院認為,賈某某、張某無視國法,不能正確處理矛盾,結(jié)伙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二級、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處罰。北京市xx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賈某某、張某犯故意傷害罪的罪名成立。二被告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之規(guī)定。
附:判決書說明(節(jié)選)(本案判決書來源于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