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律師:常錚律師、徐波律師
一、案情簡介
檢察機關指控,李某某于2009年8月至2011年4月間,在xx市xx區(qū)xx鎮(zhèn)xx村與xx村北山交界處所承包的土地上,違法建造xx度假村的別墅共計46套,在鎮(zhèn)政府及區(qū)有關主管部門多次要求整改、拆除、處罰后,仍采取隱瞞真相、偽造政府批文等方法,虛構有權出售該處房產的事實,與被害人陳×等四十余人簽訂售房協(xié)議,騙取被害人的購房款共計人民幣2500余萬元,案發(fā)后已歸還900余萬元。
李某某當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辯稱其將購房人給付的購房款全部用于房屋建設,沒有非法占有,其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辯護人認為,李某某所建房屋是小產權房,價格明顯低于市場房價,購房人應當知道小產權房屬于違法建筑,在房屋所有權等方面存在瑕疵,購房人是在了解風險的情況下決意購買,李某某沒有向購房人隱瞞真相;李某某雖然偽造了公文批辦單,但該公文批辦單的內容不能說明房屋手續(xù)齊全,更不是有權售房的證明;李某某將購房人給付的購房款全部投入房屋的施工建設,沒有據(jù)為己有、挪作他用或揮霍,房屋被拆除后,李某某主動聯(lián)系購房人,并積極退還購房款,沒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其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該辯護意見被法院采納。
二、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監(jiān)察機關指控李某某涉嫌合同詐騙罪罪名有誤。以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五萬。
三、案件評析
小產權的買賣問題一直備受關注。法院認為李某某作為xx公司法定代表人,在xx公司經(jīng)營活動中,為使公司獲取非法利益,違反國家規(guī)定,未經(jīng)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建設并銷售、租賃居住類房屋,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李某某作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jīng)營罪,依法應予懲處。
鑒于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其本人及家屬積極退賠被害人損失,故對其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之規(guī)定處以刑罰。
附:判決書說明(節(jié)選)(本案判決書來源于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