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律師:常錚律師、胡翔律師、毛巧云律師
一、案情簡介
xx縣人民法院審理xx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犯貪污罪一案,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2015)x刑初字第67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徐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王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均不服,以“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為由,提出上訴。
二、判決結(jié)果
1、撤銷xx縣人民法院(2015)x刑初字第67號刑事判決;
2、發(fā)回xx縣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三、案件評析
二審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徐某某、王某某犯貪污罪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發(fā)回重審。
附:刑事裁定書說明(本案裁定書來源于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